一.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1、周圍環境:保護區位于雅魯藏布大峽谷北側,主要區域重點分布在尼洋河兩岸,受印度洋水汽北上的影響,降雨豐富,周圍植被茂盛,土地肥沃。該地區是西藏的重點生態保護區、旅游發展的核心區、優質農產品重點發展區,環 境條件十分優越。主要為棕壤、黃棕壤、淋溶褐土、亞高山草甸土、亞高山草原土、高山寒漠土等。土壤肥沃、深厚、保水保肥能力高,有機質含量較高, 適宜蘋果的種植。
2、水資源:保護區主要河流有雅魯藏布江、尼洋河、帕隆藏布及20千米以上的支流20條,較大的湖泊有帕隆湖、措木及日湖、扎木措、沖果措、折古措、芽依措等,水系發達,河網密布,湖泊眾多,水資源極為豐富,水質優良,潔凈可飲,能夠滿足蘋果生產的灌溉條件。
3、氣候:保護區屬高原溫帶半濕潤季風氣候區。全年氣候溫和,雨量充沛,日照充足,無霜期較長,冬季溫和干燥,夏季濕潤無高溫。年均溫差小、日溫差大,年平均氣溫8.5℃左右,最冷月(1月)平均氣溫為1℃左右,最熱月(7月)平均氣溫16.2℃左右。日平均氣溫大于10℃以上163天,積溫2362℃左右,無霜期為169天左右。年太陽輻射量567.31千焦耳/平方厘米左右,年日照時間2022小時左右,降水主要集中在5月—9月,平均年降水量為677.9毫米左右。冬無嚴寒、夏無酷署,較長的日照和較大的溫差十分有利于蘋果的生長發育,果實的著色和糖分積累。
二.地域范圍
林芝縣位于西藏自治區東南部、雅魯藏布江中下游。南鄰米林縣,東接墨脫縣,西部和西北部與工布江達縣交界,北部和東北部與波密縣相連??h境內山巒起伏,地勢險峻,森林廣布,地貌類型復雜多樣??h境東北部和西北部為藏東南山地河谷地貌,西南為雅魯藏布江中游河谷地貌。尼洋河橫貫縣境,并在境內匯入雅魯藏布江。林芝縣南部為岡底斯山余脈,北部屬念青唐古拉山支脈高山地段。全縣平均海拔3000米,相對高差2200-4700米。全縣國土面積1023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積4.1萬畝,主要種植青稞、小麥、玉米、油菜等農作物以及蘋果、桃、李、核桃等經濟林木;草地總面積378.1818萬畝,森林面積798萬畝。林芝蘋果地域保護范圍:林芝縣所屬的八一鎮、百巴鎮、林芝鎮、布久鄉、米瑞鄉、更章鄉6個鄉鎮所轄的60個行政村。地理坐標為東經93°27′00″—94°41′00″,北緯29°21′00″—29°56′00″。保護規模10000畝,年產量約2.5萬噸左右。
三.產品品質特性特征
1、外在感官特征:林芝蘋果主要為紅富士、元帥系列品種,是在林芝縣特殊氣候條件下種植形成獨特風味的水果產品。林芝蘋果果型端正,色澤光亮艷麗,果面光滑、細膩,香味獨特、濃郁,酸甜適口、酥脆化渣,品質優良。保護區內生產的紅富士蘋果果核部分糖分堆積成透明狀,形成了獨特的“糖心”;元帥系列果型高莊,色澤艷麗,品質上乘,堪比美國蛇果。
2、內在品質指標:經檢測,保護區生產的蘋果每100g鮮果含總糖10.81g—11.01g和維生素C0.45mg—0.65 mg,硬度為10.5—12.5平方厘米每千克,總酸(以蘋果酸計)達到0.345%—0.745%,可溶性固形物占11.4%—15.4%,是一種營養豐富、低熱量保健型水果。
3、安全要求:要求生產、銷售嚴格執行NY/T5012-2002《無公害食品蘋果生產技術規程》、《肥料合理使用準則通則》等國家、地方標準。
四.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選擇:園地以棕壤為主,有機質豐富,土壤肥沃,能為蘋果生長提供較好的養分條件,且灌溉條件好,水源充足,地下水位低。保護區內無污染企業,空氣、水源、土壤都沒有受到污染,無檢疫性有害生物,果園與原始森林相鄰,產出的蘋果純天然,無污染。
2、品種選擇: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紅富士、紅元帥、黃元帥系列等蘋果品種。
3、生產控制:嚴格按照NY/T5012-2002《無公害食品蘋果生產技術規程》操作。
4、包裝:包裝材料必須符合《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包裝袋上注明產品批號并加注“林芝蘋果”字樣。
5、標識:銷售的林芝蘋果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產品質量等級、保質期。林芝蘋果標識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和藏文(出口另外)。標識標注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晰、顯著、完整、持久。
6、貯藏:包裝好的產品分類、分等存放在清潔、避光、干燥、通風、無污染和有防潮設施的倉庫中貯藏,注意防潮、防霉、防蟲,嚴禁與農藥等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發霉、發潮、有異味的物品混存。
7、運輸:林芝蘋果在運輸過程中,要注意防潮濕、防雨淋。用車運輸過程中,要加蓋防雨布。嚴禁與有毒物品混裝,嚴禁用含殘毒、有污染的運輸工具運輸林芝蘋果及加工產品。
五.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①生產經營的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范圍;
②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生產經營資質;
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④具有地理標志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范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2、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3、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②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③正確規范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4、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志持有人和標志使用人,對地理標志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和登記證書。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社會監督。